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规程

一、 法律顾问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
二、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下列聘请人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1 、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其派出机构。
2 、 公民
3 、 法人
4 、 其他组织
三、 聘方应就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所提供的法律事实及证据、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聘请人的法律顾问,必须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1 、 咨询
2 、 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3 、 参与重大商务谈判
4 、 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
5 、 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
6 、 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7 、 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8 、 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后,应及时指派本所执业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聘方对所指派的律师有特别要求或明示希望指派特定律师的,应尽理满足。
律师事务所及其所指派的顾问律师应对其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顾问律师应当建立为聘方服务的工作日记,原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顾问律师应对聘方实行一户一卷,办理具体的法律事务,要一事一档。 律师事务所要定期听取顾问律师的工作汇报,定期到聘方征求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或终止前,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主动就是否续聘征询聘方意见,若聘方有意续聘,应及时就续聘条件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法律顾问合同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后,顾问律师要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归卷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