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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当事人是否具有开具发票请求权

更新时间:2022.06.09 浏览次数:

                                            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   刘淑闽主任

           在司法实践中,买卖双方因发票问题产生的纠纷比较常见。笔者作为仲裁员审理的案件中,既有仲裁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请求被申请人开具发票的情况也有被申请人提出付款前应先开具发票之抗辩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从相关规定来看,卖方负有向买方开具发票的义务从交易习惯上看卖方先开具发票再由买方付款已成为通常行为。由此,有些买受方就会认为给付发票是付款条件之一,在出卖方不开具发票的同时买受方有权抗辩其履行付款义务。那么,卖方开具发票是否构成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仲裁机构能否受理相关案由的纠纷?

一、开具发票的法律性质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从义务功能的角度可以将义务分成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决定合同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出卖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之义务。从给付义务是主给付义务之外辅助主给付义务的义务,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其功能在于使合同相对方的需求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实现虽然并不决定债的关系的类型但债权人可以就从给付义务独立诉请履行如买卖合同中一般约定卖方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义务。附随义务是附随于主、从给付义务对债权人利益实现起到辅助作用的补充性义务包括照顾、通知、协助、保密、注意等义务。

    通常对于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来说买方的基本义务是支付货款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交付货物。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开具发票一般不能作为支付货款的对等或对价关系因此其并不是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只是为了实现债权人利益的补充性义务属于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因而不构成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实践中对于发票性质的认定一直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由于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应由相关税务部门进行管理因此对开具发票的相关纠纷应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也有人认为义务方开具发票是与付款对等的义务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甚至自力救济途径来解决。

二、仲裁机构能否受理相关纠纷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可以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税务发票体现的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与纳税人的纳税关系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并不是上述合同关系。然而,在经济活动中,开具发票作为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往往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在这种情形下开具发票亦是具有民事意义的民事行为,仲裁当事人应有开具发票请求权。笔者认为虽然仲裁机构立案不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件案由规定》的限制但独立请求开具发票并不属于仲裁案件审理范围除非在买卖合同中有相关约定否则仲裁机构不能受理。

三、应否支持当事人的相关请求

    笔者认为对于当事人的相关仲裁请求仲裁庭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案情具体分析后予以评判。如果双方在合同未明确约定给付发票及付款的先后顺序则买受方的主合同义务是支付货款与之相对应出卖方的主合同义务是给付货物给付发票只是从合同义务或者附随义务不能作为支付货款的对等或对价关系只要卖方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标准的货物买方不能以此作为抗辩依据而拒绝付款。因此一般不予支持申请人的相关仲裁请求或被申请人的相关答辩意见。如果合同双方约定先给付发票后付款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庭则应首先以合同约定作为定案依据考虑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开具发票类型以及当事人类型认定“先履行给付发票再由合同相对方支付相关款项”的合同义务履行顺序并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以及维护守约人利益原则根据《合同法》适用后履行抗辩权的相关规定作出裁决。

四、建议

    实践中出现大量有关发票的争议究其原因,就在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未充分重视发票问题。为此笔者建议合同双方在要约与承诺的过程中就要在了解我国税务制度及财务制度的基础上考虑到合同履行的问题针对付款及开具发票制作专门条款对开具发票的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金额、交付时间、交付方式、开具人、税金承担、违约责任等进行有效和准确的约定。

 

编者按:本文出自《济宁仲裁》2017年第2期

 
本文共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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