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齐春峰

  内容摘要: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参与,民主法制的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民主法制建设不仅在于全面的立法,更重要的司法实践。律师的业务实践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虽然律师的社会地位在中国的现行的体制下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但律师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范围越来越广,影响也愈发突出。我们有必要摒弃不利于律师全面发挥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不利因素,重新架构或修改完善我国的律师法及其相关法律,赋予律师更大的权利,为律师执业创造优越的条件。
关键词:和谐社会  目标  现状  展望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社会各阶层、各种形式的组织、个人的全面参与,只有全民全社会的参与才能构建整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如果哪个地方,哪个层面上出现了问题,就会影响到国家整体和谐社会发展进程,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推进。
一、和谐社会的内涵
  和谐社会就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用社会学的术语来表达就是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社会。和谐社会就是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都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和谐社会事实上一个整体性的概念,强调我们要把工作视野拓展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综合解决社会协调发展问题。有学者指出和谐社会是社会资源兼容共生的社会,应当给各类人谋取一定的物质利益,提供生存与发展的条件。也有学者提出和谐社会应当是各类社会资源互相促进而又互相制衡的经纬交织的公民社会。但笔者认为,和谐社会是一个具有极大包容性的概念,是社会结构合理的社会,即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包括人口结构、阶级结构、民族结构、职业结构、地区结构、家庭结构,有一个比较匀称、比较均衡、比较稳定的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顾名思义更应当体现社会主义特色。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到二0二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创造活力显著增强,创新型国家基本建成;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秩序良好;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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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种执政理念,反映了人类社会特别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价值观,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治国方略,为调整社会主义社会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规范,不仅是对人类社会理想的丰富和发展,而且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入了新的内容和活力,进一步指明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方向。
  和谐社会与小康社会是一个既紧密联系又有不同内涵的发展目标。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看,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和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条件和保障,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阶段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一个必经的发展阶段,是基本实现现代化三步走的战略步骤中一个承上启下的中间阶段。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促进人和自然、人和人之间的和谐协调,这是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阶段不同而不断提出新的要求,贯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过程的目标,也是贯彻人类社会发展整个历史过程的课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阶段结束以后,随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和谐社会建设有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只要人类社会没有终结,人和自然、人和人之间的矛盾就始终存在,和谐社会建设的任务就不会终结。人类总是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不断改造主观世界,在不断解决人与自然、人与人的矛盾过程中实现更高水平的和谐协调。从这个角度看,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是阶段性和全程性的关系。正如胡锦涛同志所指出的: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经历一个很长历史过程一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一个需要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而不断推进的很长历史过程。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律师的参与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具体而言,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上述六个层面是有层次关系的,其中最主要的是民主法治问题。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强调的都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和实施。法制的建设固然十分重要,但法的实施、以及法的宣传和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法律制定的最终目的,也是评价每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的法律实施体系有公安、检察院、法院,而律师作为法律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和实践者在一定程度上将公检法串联起来。律师们通过一个个具体的刑事、民事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法律权利,促进了国家法律的实施以及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发展。因此律师对于推进中国的法制进程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点最重要的表现是,律师通过公益诉讼,纠正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规范,比如说火车上就餐不开发票,以及通过发表律师观点对广东警方对抓获的卖淫嫖娼的示众行为提出是侵犯人权或隐私的违法行为,并提出纠正的建议。还有就是对中国网通和中国电信达成的互不竞争的协议提出质疑,南北分治,互不侵入对方的经营领域,看是两家心平气和的协商,实际上无耻的垄断,这种约定不利于中国通讯事业的良性发展,最后倒霉的始终是消费者。还有很多相关的事例足以说明律师对于推进中国法制进程和促进和谐发展不可或缺。
  在中国法律实施和实践的主体中间,律师是最没有权力的,但是律师是最具有发言权的社会群体,也是最能体现和维护中国广大老百姓以及基层人民想法和权利的代言人。没有律师制度的充分发展,中国的法律实施缺乏最起码的监督者,也就无法实现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1. 律师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现状

  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中的自由职业者,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形式是多样的和多角度的,主要是担任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司和其他组织的法律顾问,为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和非诉案件提供代理和辩护。
  特别要强调的是律师担任政府的法律顾问这种形式的重要性,一般来说政府的法律顾问的主要有专职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聘用律师三种形式组成,聘用律师应该是较为普遍的形式,但无论何种形式,都发挥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于推进依法行政起着重要作用。他们的主要工作是参与政府部门规则的制定、对政府部门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政府机构的对外谈判、代理政府处理涉讼事务等;提高政府法治化程度,促进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则履行法定职能,保障政府的行为严格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促进行政管理的统一性和稳定性,从根本上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提高政府决策水平和决策科学性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律师担任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同担任政府的法律顾问虽然有所区别但总的来说作用还是基本相同的,市场交易的公平和安全,对于和谐社会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这正是律师在服务于公司法律事务的过程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十一五的重要目标和任务,新农村建设不仅需要社会的经济的发展,更需要农民素质的提高,特别是维权意识的提高,普法宣传无法全面覆盖到农村,但律师的服务却可以出现在人们可以接触的地方。同时新农村建设同法律援助的国家义务是密不可分,我们虽然有信心带领大部分人富起来,但距离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路程还有一定差距,而且这种差距在短时间内是不能解决的。所以对急需要提供法律服务而又没有足够费用的社会群体,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现阶段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已初步建立,基本满足了社会弱势群体的需要,但实践中也出现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主管部门过分依赖律师,没有把矛盾化解,再就是没有足够的援助资金。每个律师每年需承担两个援助案件,但每个案件的处理需要占用大量的时间,律师会考虑到付出与收获的比例,尽量不去接法律援助案件,而把援助案件推给新律师或者实习律师,办案的质量就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时主管机关还对必要的援助经费予以克扣,并让执业律师另外交纳援助资金。这样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就受到了双重损失,从而降低了律师从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虽然有以上不利因素,但是律师在法律援助体系中付出的最多,发挥的作用最大,但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并非律师群体一方的事情,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在大量的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追偿抚养费、赡养费的纠纷中,当事人已经深刻地体会到世间的残酷和人性的堕落,在他们求助于国家的公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得到不公正待遇时,直接会逆反当事人的心理,导致对社会稳定的威胁。所以说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特别是律师的参与是以较少的社会投入赢得了社会的和谐。
  刑事辩护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教育社会,安抚被告人抵触国家公权利的情绪,同时对被告人的家属的激进心理予以说服和说教。有利地避免了社会不安定情形的发生,无疑会对和谐社会建设十分必要。
  当前,民事权利的保护和纠纷是大量存在的,占有绝对的数量,尤其是物权保护已经上升到十分重要的地位。特别是群众上访和群体事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同土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有关,这里一方面与政府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有关,另一方面同群众对法律的不了解和盲目有关,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权,而是通过过激的方式解决,反而恶化了干群关系,不利于政府形象的树立,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今年全国人大出台了物权法,中国从此有了关于物权规定的全面和规范的法律,对财产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做出了系统规定,物权法定的概念不在是法学理论,变成活生生的权利利剑。物权法还未生效,重庆的中国最牛的钉子户已经充分利用起来,同拆迁主管部门坚持了一两年,虽然最后还是拆除了,政府的行政裁决在很大程度上玷污了尚未生效的物权法的权威,但公共利益的争论却一直持续下去。律师在参与政府的拆迁的过程不仅是法律的宣传着,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一环。通过深入细致法制宣传和具体案件的代理,不仅可以促进政府的依法行政,也有利于群众对政策和法律的理解和支持。
五、律师参与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展望
  在我国,有学者言:“公、检、法、律是推进社会法治进程不可或缺的四个车轮。”这样的论断让人对律师的社会角色充满困惑:律师与警察、检察官、法官之间是何种关系?四种法律职业与社会法治进程究竟产生何种关联?在我国律师制度起步之初,律师被定位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公、检、法、律共同作为国家法律实施者,体现出“权力一体”的态势,背后所隐含的制度逻辑——控制社会与法治化的目标——保障民权之间出现了明显的背离。1996年颁行的律师法将律师界定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一界定本身体现出对律师职业的重新认识。在法治化的框架之下,司法独立是其中的核心原则,法官独立、公正的裁判被视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警察、检察官代表国家或政府追诉犯罪,担当社会秩序的维持者角色;而律师则站在警、检的对立面,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刑事司法中,公、检、法、律形成一种“三角形”的结构,而非“车轮说”中的“长方形”。  [2]
  笔者认为,律师法再次修改很有必要,但鉴于我国的法律体制的制约,想要达到诉辩地位的完全平等是不可想象的,但绝对的平等无法代替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程序的公正就成为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利器。因此更需要强调是要把修改律师法同修改诉讼法相结合,确保律师作为辩护人和代理人的独立和排他地位,促进律师职业的蓬勃发展。但是赋予律师更大的权利不能像行政性的口号一样,喊的越响,却不见得的有实际效果,只有使其他组织尤其是行政机关的配合变成强制性的义务,并且科以相应的罚则或者将此事务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指标,才能促进律师执业的公平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天平不至于因为部门和社会的不和谐而受挫,反过来也加快了和谐社会的发展。
  [1]摘自十六届六中全会公报,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熊秋红《律师与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