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 李学胜 齐春峰
内容摘要:本文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入手,以唯物主义人生观和世界观指导法学研究,着重介绍了有关民法上因果关系的众多学说,从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着手,深刻剖析了相当因果关系说,并举出实例加以印证,同时本文最后强调了民法上因果关系学说同公平原则有着十分慎密的联系。
关键词:因果关系 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相当因果关系 公平原则
正确认识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于从事法学研究及法学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尤其是社会发展迅速,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但法律终究无法涵社会生活点滴,但只要我们把握住方向原则,然后灵活运用,相信会在民法研究和实践中发现另外一片天地。
一、首先浅谈一下民法上因果关系的基本观点
作为一个社会学研究家来说,研究任何一门课题都应该具有唯物主义人生观和世界观。哲学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概括总结,当然对法学研究有十分重要意义。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世界上的一个一个单个现象都是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为了解单个现象,我们就必须从普遍的联系中抽象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而且在这里不断更替的运动中就显现出来,一个为原因,一个为结果。也就是说因果关系有先后之分,没有无原因的结果,也没有无结果的原因。原因又具有单一性多样性,同样结果也具有多样性。原因和结果的相互承继是客观的,是物质联系性的表现。如果应用到上法学研究上,持别是民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上,我们就不应该违背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承继性。
由于民法的因果关系不是研究一般自然现象的因果关系而是研究社会现象,研究一定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同特定的法律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既是指一定的人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行为人的行为相应一部分是消极的行为形式。
二、如何正确分析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民法上如何确立因果关系便产生了多种学说。首先因果关系的原因存在多种学说⑴过错原因说,认为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关系,只有过错才能成为侵权法上原因⑵行为物价原因说,认为侵权责任构成中,查找因果关系的目的不在于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而在于确立行为的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的行为用其物价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将违法行为作为原因,一方面容易使因果关系成为违法行为的部分,另一方面会不适应扩大违法行为的概念。⑶违法行为原因说,认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因果关系的原法。
再就因果关系而言有多种学说: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和相易因果关系说。条件说主张凡属发生结果的条件都是原因,凡是原因对结果都共有同等效力。按原因说,在引起结果发生的诸因素中应区别原因与条件,其中之是原因,其余则为条件,原因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条件和原因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第三种学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又称适当条件说,一种观点认为,相当因果关系学说不仅是现实可行的而且符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精神,另一种观点相当因果关系与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相矛盾,首先它把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同民法上的因果关系绝对地对立起来,其次它把因果关系同一般人或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混不一谈,主张以一般人的经验作为判断民法上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标准,显然违背辩证唯物主义关于因果关系客观性的原理。再次它把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因果关系混为一谈,似乎只要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要承担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适用“相当说”。在分析因果关系时,如果一个损害后果是包括行为在内的诸原因引起的,就应当注意行为人的行为作为原因力的表现,并恰当确立行为人的行为对于损害所起作用,而不应全采纳“相当说”,应以过错作为最终确立责任的依据。
三、如何判断相当因果关系
学者概括了一个公式即:以行为时存在而可为条件之通常情事或特别情事中于行为时吾人智识经验一般可得而知及为行为人能知情事为基础;而且其情事对于结果为不可惑缺之条件,一般的有发生同种因果可能者,其条件与其结果为相当因果关系说。适用“相当因果关系”不要求损害事实必然发生,只要在同种情况下有可能发生因果关系,行为事实以行为人当时智时经验一般可以而知或行为人所知为基础。
试举个案例:阿强、阿花于1999年11月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曾有越轨行为并致女方怀孕流产。2001年1月阿花无意中发现阿强在与自己恋爱的同时还与他人保持恋爱关系,精神非常痛苦,产生了自杀念头。2001年1月17日晚上,阿强上夜班,阿花在其上班的药房偷拿了一瓶专用于治疗精神疾病的药品,阿强发现后将药品打落在地,并问阿花是否服用过,在得到否定答案后,未再加注意。阿强吃过晚饭后,发现阿花躺在床上出现中毒症状,急忙找人救治,但终因中毒太深抢救无效,于18日在医院死亡。阿花的死亡给其家庭造成极大的痛苦,其母闻讯后当场吐血,不久病死,其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阿强赔偿阿花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本案中直接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自杀行为,但根据上面公式,阿强脚踏两只船的行为是其死亡的间接原因。间接原因可称诱因,它对损害的发生不能直接单独地发生作用,它经住需要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结合这些因素能共同产生一个损害后果。对于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不要绝对地限制在直接因果关系之中,应当承认间接因果关系也可以成为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一种形态,间接的偶然的原因虽然只是对结果的发生具有某种可能性,但不失为一种结果发生的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在许多种情况下,很难区分原因力,尤其是在许多情况下,直按原因和间接原因根据一定条件和环境可以相互转化。所以间接原因应认定与结果之间有关系,并应考虑行为人责任问题。但对于偶然的间接的原因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行为人所应该承担的责任,而不应由其负全部责任。
同时间接原因者是否承担一定民事责任,一般说来还要考虑间接原因者的过错因素。本案中,间接受害人阿花系自杀,对死亡明显没有故意,阿强在实施其违法行为时应当预见到导致阿花自杀的可能性,但未预见,阿花作为一个二十岁出头的少女,与阿强恋爱期间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多次怀孕流产,对其心理会产生较大影响,待发现阿强“三角恋”行为后产生绝望,痛苦情绪,精神受到极大伤害,在这种状态下产生自杀的可能性较大,阿强对未预见存有过失。同时在违约行为导致女方精神受到刺激情绪不稳定的情况下,阿强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在女方自称未服毒时应注意观察,并盘点扔在地上的药品,但阿强轻信其说法,以致延误抢救时机应认定存有过失,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确立间接原因者需要承担一定责任问题上,考虑的不仅仅是过错,还要基于一种原因和公平原则的考虑,这种案件更多需要法官利用其法律观念和利益衡量的方法来为受害人提供一定救济。
据台湾学者史尚宽的见解,所谓违法系指实质的违法和形式的违法而言,违反强制或禁止之规定者为形式的违反;背于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者为实质的违法。善良风俗属于以道德为核心的概念,与我国《民法通则》所谓“社会公德”相当,其一般被限定在性道德及家庭道德规范内。这种概括性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为弥补成文法本身的滞后性和缺陷而设计的,在适用上具有不确立性、强制性和补充性,意即原则本身内容是抽象不确立的,有无成文规定时强制适用基本原则。结合上一案例,双方在恋爱期间曾发生性关系致女方怀孕流产,与直接受害人保持恋爱关系的同时又与他人保持关系,违背一般人的道德,在法无明文的规定情况下,其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具有违法性。因此确立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尤其按照相当因果关系学说确立同公平原则有着十分慎密的联系。
综上所述,确立民法上因果关系对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都具有具大的指导意义,同时确立因果关系要重视因果关系的时间、性客观性和多样性,只有照顾到方方面面,才能更好地去运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解决社会现象中的有关问题。相信只要沿着正确的道路,有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人生观指导,一定会开创出法学研究的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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